鹿小法说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交通
.06.17
鹿小法说
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吗?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的风险意识增强
主动购买保险成为常态
审判实践中
有的交通事故受害人
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
那么
受害人能否在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同时
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或者
在向保险公司理赔后
再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
本期
鹿小法带大家一起探讨
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后
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付的问题
01
案例一
案件详情
原告袁某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两份意外险,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万元、意外伤害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30元/日。年8月6日,袁某某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侵权方已赔付袁某某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年1月12日,袁某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2.2万元。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2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某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后被告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袁某某医疗费已由侵权方赔偿,意外伤害险能否重复赔偿。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再审申请。
案例解析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被申请人袁某某投保了两份意外伤害保险,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属于重复赔偿,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二、关于合同约定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和其他途径获赔的金额后乘以赔付比例的问题,该约定条款属于免责条款,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对被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02
案列二
案件详情
年10月,美团骑手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慎与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刘某、陈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花费医疗费用共计元。刘某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为陈某垫付了医疗费用1.8万元。陈某作为受雇公司为其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限额为5万元,事故发生后陈某据此获赔5万元。陈某后续康复治理又花费40余万元,费用与日俱增,陈某将刘某及其投保商业险的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用24.6万余元。
争议焦点
被侵权人陈某获得意外保险理赔后,就已受偿的损失部分继续向侵权人刘某主张赔偿的诉求能否被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赔付陈某医疗费损失18万元。
案例解析
本案中,陈某通过人身意外保险获赔5万元医疗费,是陈某基于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中保险费给付而获取的合同对价。陈某要求实际侵权人刘某及其投保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则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前者基于合同之债,后者基于侵权之债,不属于同一原因,损害和利益的产生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就该5万元人身意外保险获赔金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03鹿小法说
1、上述两起案件涉及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两个不同的概念。受害人向致害的第三方索赔,依据的是有关侵权责任损害赔偿法律而获得的索偿权益;而向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公司申请理赔,是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权益,两者是属于不同法律领域的规范,应各自独立适用,不能代替或抵消。
2、包含人身意外伤害在内的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是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与费用型医疗保险是两类不同性质的产品,前者属于给付性质,后者属于损失补偿性质,两者的性质不能混淆。保险公司在开发与销售产品时,应明确每种产品或给付或补偿的性质,以避免实务中产生争议而带来理赔或诉讼成本的增加。
文字
秦世晶
本期编辑
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审核
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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