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贬谪制度不易被人认可,其对当时法制
贬谪相关问题再认识。主要以贬谪与法律的关系、贬谪与礼的关系以及贬谪与权的关系为视角,探讨贬谪的产生以及这一政治行为的性质。
唐代贬谪制度现实存在、却往往不易被人认可,这一处罚方式对唐代法制起着非常重要的补充作用。除此宏观上对贬谪的理解,具体到微观层面,贬谪还有几个比较容易忽略的细节问题,需要进行补充说明。
一、流放、流民。流放乃《唐律》中明确规定的“五刑”之一,《唐律》中的流放既包括官员的流放,也包括对普通百姓犯罪的流放,我们主要论述的是对犯罪官员的流放,普通百姓的流放并不在讨论的范围之内。流放与流民也有区别,因逃避租税或战乱等流离到外地的百姓是流民而不属于流放。
李兴盛在《中国流人史》中曾对流民作过这样的界定:“流民是在古代社会中因土地兼并而丧失土地,无以为生,或为躲避天灾人祸及其他一些社会与自然因素而一度或长期流亡或出居于乡里以外之人。”显然,流民并不属于本篇所论范围。
所谓流放,特指朝廷对犯罪官员的一种处罚手段,其主体是犯罪官员,这是本文探讨贬谪制度的前提与基础。厘清了流民与流放的概念之后,我们所要辨析的是流放与贬谪,即本文讨论的贬谪范围中,包不包括流放。
对于这个问题,历来研究者都采取了比较模棱的看法:有的不定义贬谪便直接对流放避而不谈;有的虽明确流官与贬官的含义,说明其区别与相似之处,却并不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是笼统将贬谪之人称为“流贬官”。
事实上,对于流放与贬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历来的研究者已经分析的比较透彻,早在年2月,张艳云的《唐代左降官与流人异同辨析》一文便从四大方面论述左降官与流人的区别。
其论述不同的一点在于,她文中所指的流放既包括犯罪官员的流放又包括平民百姓的流放,即“既可以是昔日的官员,也可以是一般庶民”,这便与本文论述的主要对象——犯罪官员有了很大的差异。
而在总结二者具体区别时,张文主要举出了四点,这四点亦是后来文章中经常用来论述贬谪与流放区别的几个方面,第一,贬谪是一种行政处罚方法,而流刑是一种典型的、司法的刑事处罚,二者一个是刑事责任,一个是行政责任,性质完全不同;第二,左降官与流人在量移上存在差异;
第三,左降官与流人在发遣外地上的差异;第四,左降官与流人在活动范围上的差异。这几大差异中,第一大差异即性质的差异是主要差异,也是后人在论述贬谪与流放时提出的最主要的差别。
关于贬谪到底属于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的问题,我们前文已经有过具体的论述,唐代法律并无刑事与行政之区别,而具有“诸法合体”的特征,我们不能简单以唐代贬谪与流放分属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不同类型而将二者剥离,让流放这一类别在讨论贬谪时常常无所适从。
从其法律性质而言,贬谪与流放并不存在很大的差异,贬官之所以没有像流放一样成为正式的法条,这是由贬谪这一行为的特性决定的,而不是因为其是行政处罚,与流放的刑事处罚不同。至于二者在发遣、量移及活动范围这几个方面,其差异也并不是绝对的,也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具体内容后文将有详细论述。
由此可见,贬谪与流放并不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事实上,在依“礼”处罚犯罪这一更根本的性质上,流放与贬谪是相同的。
流放作为中国古代历史上对罪犯的一种处罚方式很早就出现了,早在尚书中便有关于流放的记载,《尚书·舜典》中有“流共公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的说法,其后,夏商周春秋战国之后几乎所有的朝代都有流人,这一点,李兴盛在其《中国流人史》中有过非常详细的总结,这里不详列举。
然而,无论是哪个时代的流放,根本上而言,都可以视作对犯罪的一种宽恕性的迁徙与处罚。且据李兴盛考察,流刑在最初开始使用时并不是“五刑”之一,也没有明确的法条,而只是作为“五刑”的一种宽宥处理的方式。
《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意思就是说,流放乃是对死刑的一种宽恕,这一点与唐代的贬谪何其相似。在唐代,贬谪一来不载于正式法条,二来也是一种对犯罪的宽恕性的处罚方式,希望通过贬谪让官员改过迁善,可见,从本质上讲,流放与贬谪都有着相同的内涵。
到北朝的北魏与北周时,流刑“正式列为笞、杖、徒、流、死新‘五刑’之一”,并以法条的形式固定下来且一直延续到唐代。
可以说,《唐律》中关于流刑的规定乃是对上古流放的进一步完备与深化,唐代流刑仍然是对犯罪的一种宽宥式的处罚手段,《唐会要》中便曾解释“流为摈死”,即对死刑的宽恕。由此,我们可以说,唐代对犯罪官员的流放处罚应该属于贬谪的一个类别,在我们探讨唐代贬谪时,流放这一形式也应该被考虑在内。
作为五刑之一,流放是处罚犯罪的一种方式,一般平民百姓因犯罪而流放当然跟贬谪没有关系,但官员的流放则应当属于贬谪的一种形式。官员受到流刑处罚之后,不仅官职、爵位、勋官、户籍等全部被追夺,无官俸,而且还要放至边远、蛮荒之地,受到相应的监管。
按照贬谪三要素来说,流放正好同时满足了贬谪降职与外放两大因素,官职从有降到无,地域从中心到边缘,因此笔者认为,探讨官员的贬谪制度时,流放这一形式应该被包含在内,尚永亮先生《唐五代逐臣与贬谪文学研究》中,便将流放列为贬谪的主要类型之一进行过相应的探讨。
最后,从史料来看,官员的具体处罚也经常是贬流结合。如韦坚与皇甫惟明受李林甫谗言的贬谪,“坚贬缙云太守,惟明播川太守,籍其家”,后因诸弟诉枉,复贬坚江夏别驾,未几,长流临封郡。
又如光宅元年,内史裴炎因进谏武则天还政而被诬陷谋反,刘景先及凤阁侍郎义阳胡元范皆为之申理,后裴炎被斩,“刘景先贬普州刺史,胡元范流琼州而死”。
一件事情中,或是对同一个人先贬后流,或是对不同的人贬流结合,无论哪种情况,都能看出流放在官员贬谪过程中的重要性,它实是官员贬谪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只有将流放与贬官结合考察,才能更全面地理解贬谪的性质及其给士人带来的深刻影响。据此而言,官员的流放与贬谪关系密切,它是贬谪中重要而又特别的一大类型。
二、贬谪主体身份。贬谪主体主要指犯罪官员(包括主动犯罪与被动犯罪,被动犯罪即连坐、栽赃等),但有时候也有无官受黜的情形。五代王定保《唐摭言》中便有“无官受黜”一条。其中举出三个例子,分别为孟浩然、白居易和温庭筠。孟浩然,史载其“隐鹿门山,以诗自适。年四十来游京师,应进士不第。”
故事中说孟浩然不仕的原因乃触怒皇帝,被迫放还。要知道,孟浩然虽年四十才游京师,但其才华却是得到了当时朝廷之士的认可的,“尝于太学赋诗,一座嗟伏,无敢抗。张九龄、王维雅称道之”。
可见,如若没有特别的原因,孟浩然想要得到一个官职,并不是难事,况且其本身对官场也不无向往之心,然而,最终为何竟“仕隐两失”了呢?这其中未必没有什么难以言说的苦衷。
这则故事的真实性虽历来受人怀疑,然从这个角度来说却也有其合理性。也正因为孟浩然本有此做官的才能与资本,因此其放还的事件才被王定保归入“受黜”。贾岛,史书记载其“累举,不中第”,可谓坐困场屋,宦途蹇阻。
到五十九岁才被贬为遂州长江县主簿,从此结束了艰辛漫长的应举生涯,而其被贬原因,史书记载为“坐飞谤”,之后再无说明。由此,为迁就贾岛被谪受长江县尉一事,历来多有研究者以自己的视角解释事件的始末。杜景华推测,贾岛实际上在蜀地做了十年小地方官;施蛰存认为,贾岛在贬谪前官职可能高于贬谪,故言贬斥。
之所以这样理解,是因为人们对贬谪这一概念的认识,即将降职视作贬谪的必然条件,似乎没有官职便无从贬谪。事实上,能够实现惩罚才是贬谪的核心含义,而不在于具体的形式。史书中的“坐飞谤”应该就是其被贬的真实原因,可能是因为触犯了某些权贵的利益而受到打击。
实际上达到了用九品微官将一个五十九岁的不合时宜的老人打发到荒山僻壤之地的目的,使其永离京师,远离群体,孤身一人,自然便再也掀不起风浪,从而彻底解决了问题。施害者貌似宽厚,受害者哑巴黄连,旁观者无话可说,其结果是各得其所。”
可见,到贾岛这里,“无官受黜”已经失去了孟浩然故事中的传奇色彩,反而包含了复杂的政治阴谋,体现了政治斗争的残酷性。中书舍人裴坦草诏,不知这无官而授予官职是升是降,老吏言可为降,为什么呢?因为入策的进士,其身份与望州的长史、司马官资差不多。
唐代,上州长史从五品上、上州司马从五品下。而温庭筠,虽然从无官到有官,却是随州县尉这样一个从九品下的小官,身份地位显然较进士低了许多。况且在得到这个官职的同时,他同时也失去了如普通进士一般的晋升渠道,宦途基本无望,由此,虽是授官,亦是贬谪。
由以上几个例子可知,贬谪主体虽大多是拥有官职的犯罪官吏,但有时为这些即将步入仕途的进士或准进士,安排一个边远地区的小官,以此断送其政治前途,亦不失为一种严酷的贬谪方式。
结语
如前面所提孟浩然、贾岛、温庭筠,便都是以诗留名于大唐诗坛,政治上则从一开始,便被其文人性格中的不通人情、刚直、风流而扼杀于摇篮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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